|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许可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2、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3、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是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乙级以上(含乙级)级设计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只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收取)和定额测编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2]280号 (二)、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申报理由,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但按标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7]87号、州财政局、州物价局[2001]178号 1、新建10层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抗力等级:6级,收费标准:1800元/m2,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抗力等级:6B级,收费标准:1100元/m2,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
3、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抗力等级:6级,收费标准:1800元/m2,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规划定点文件; 2、基建计划批文; 3、该项目的地质报告; 4、防空地下室建设一整套设计施工图。; 5、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报建筑平面图、正立面图、及设计说明 许可时限:本级5个工作日,上级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州政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0743-82286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的程序; 2、接受申请人咨询相关事宜,依法解答相关问题; 3、向申请人提供《湘西自治州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一式两份或《湘西自治州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查申请人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工程负责人审核(大项目报省人防办审批)。 6、时限:5个工作日。 二、 复查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州人防办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 2、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审批的意见; 3、 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单位,由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在《湘西自治州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审批公章。 4、 对批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收取易地统建费后,在“审批表”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审批公章。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 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划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执行。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